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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0-16 17:33   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将国务院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系列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自《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发布之日起,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全省质监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坚决将取消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1.停止受理上述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
  2.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省局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3.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局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4.全省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对上述19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二、承接实施总局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
  自2017年9月1日起,总局下放的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将由省局负责审批发证。省局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上述8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对工作人员和审查机构进行培训,制定完备省局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与总局搞好对接,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稳妥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3类产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由省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待国家认监委制定标准、公布转认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后,省局立即停止受理上述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由省局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确保工作落实。全省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国务院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决定;提前做好国家质检总局下放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衔接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实施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落实。
  (三)加强解读宣传。全省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进行许可证各项改革举措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从而使广大消费者和企业了解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的改革目标。对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产品,要向企业做好技术标准、政策衔接的宣贯工作,确保积极稳妥落实。